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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家禽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成都市家禽产业协会
英文名:CHENGDU   DOMESTIC   FOWL   INDUSTRY   ASSOCIATION(CDF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全市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经营、家禽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的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本协会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积极沟通行业内部、行业与相关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桥梁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家禽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同时接受社团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成都市双林路2号瑞华大厦6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反应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发挥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关系,疏通渠道;如遇天灾人祸,募捐资助救济;
(四)组织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积极开拓市场;
(五)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制定协会“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实施细则”,组织和管理协会会员进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实行行业内部的“六统一”,即统一组织供应种苗种禽、统一使用标准化饲料、统一进行技术指导和疫病防治、统一药品使用规范和防疫程序、统一按照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进行标准化生产、统一协调价格进行销售,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市场信息、货源组织渠道和销售渠道等商情信息服务;
(六)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家禽企业、科研单位的联系和合作,加强经济、技术的合作和交流,提高会员的知名度;
(七)组织展销会、订货会,受理经济考察等活动;
(八)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管理经验交流;
(九)协调同业关系与发挥会员的整体优势;
(十)制定实施家禽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十一)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十二)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在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并承担义务;
(五)从事家禽产业及相关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报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信息服务的技术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本协会为其维护合法利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七)互相尊重本协会成员的知识产权;
(八)保守本协会内部成员之间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禽类产业和品种分布情况设立区(市)县分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区(市)县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过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对外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下属机构的经费收支;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会费标准:单位3000元人民币/年、个体养殖户100元人民币/年。)
(二) 捐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为共同抵御市场风险,本协会建立市场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来源主要由协会会员缴纳,并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风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对会员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助。风险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由协会理事会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07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2005年8月12日起生效。
200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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